⊙吕青
南京斯威特集团和上海电气对S*
ST中纺控股权的争夺战,最终变成了两地法院迥异的判决的冲突,而当这种冲突体现在执行阶段的时候,S*ST中纺广大投资者便成为真正的利益受损者。
从表面上来看,苏沪两地法院分别审理的案件不同,一个是合同违约纠纷案,一个是侵权纠纷案,但是,落实到最终判决结果上却具有重叠性,即涉及S*ST中纺股权转让,而两地完全对立的判决所导致的股权转让结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由此给S*ST中纺的广大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其一,S*ST中纺的股价不再围绕投资者所熟悉的业绩等因素展开,而是随两地法院的判决与执行起舞,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既是难以预料的也是很难规避的。其二,两地法院完全对立的判决和完全相反的执行(比如对于其中部分股权的冻结),使得股权转让继续拖延,不仅公司经营管理受到影响,其股改方案在股东大会通过半年多之后仍然无法启动。这同样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两地法院的判决都有法律依据,我们尚难断定孰对孰错。但是,判决虽然截然不同,但执行结果却只能符合其中一方的判决,也即,只能有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得到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两地法院原本有两种妥善解决方式:一是互相协调,找到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但从双方作出完全对立的判决起,这种协调的大门似乎就已经关上,更像在与时间赛跑,争取尽快把生米做成熟饭。第二种情况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然后根据其裁决结果执行。后者或许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然而,两地法院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继续对立的方式,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再次被置之度外。上海二中院在受理了
太平洋机电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就下达了受理通知,时隔一天之后,动作迅速的太平洋机电已经完成划转手续。按照二中院判决,剩余8000万股股权也将依法划转。S*ST中纺的纠纷似乎已尘埃落定,股票当即涨停。
但是,司法混战并未结束。1月9日,南京中院“火速出击,冻结了尚未过户的7200万股S*ST中纺股份,以免上海二中院强制将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持S*ST中纺29%股权全部划转给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S*ST中纺股价随即下跌。
从两地公司的对立,到两地司法的混战,不仅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法律的尊严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了伤害。因为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判决所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两地四个法院就同一起纠纷(从利益角度来看)作出相反判决时,就伤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将令公众无所适从,无论谁最终取得了胜利,法律都将是输家。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两地法院同时作出截然相反判决的案例早已有之,判决结果也有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即本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对本地的公司或个人有利,在经济类纠纷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我们知道,我国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不足,其人事(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有推荐权和指派权,法院一般干部则属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管理)、财政(人民法院的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等方面往往与地方联系密切,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本地司法机构与当地利益因素联系起来,党政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常常屈从于地方利益,很难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即使不是两地法院判决结果对立的根本原因,但最起码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原因。
当然,笔者并非认为苏沪两地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事实上,两地的法院判决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只是强调,当法院判决结果对本地有利这一现象成为普遍现象时,就非常值得关注了,至少,认真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避免这种弊端,确保司法的独立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无疑是非常有益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