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志远投资)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祥生集团)2000万元,祥生集团同时为此次借款提供相关担保。
    二、同意志远投资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浙江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清源房产)3000万元,清源房产同时为此次借款提供相关担保。
    上述两项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年利率均为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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