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最近,随着大盘的探底回升和相关行业利好消息的推动下,涉嫌虚假陈述的X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强劲反弹。从20元左右涨到上周末的31元附近。我想知道,股票涨到这一高价,对于我们原来提出的索赔事项有何影响?
上海 朱先生
朱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及此后一系列判决,X公司股价的上涨,对投资者的赔偿诉讼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首先,根据X公司的公告分析可以确定,2007年11月8日到12月27日之间卖出股票的,损失已经锁定。比如,投资者在11月8日前以30元价格买进,11月8日或之后几天以20元价格卖出,则投资者的股票买卖差价为每股十元。再加上买进和卖出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手续费,构成投资者的可以索赔的损失。这个损失金额在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不受此后股价变化的影响。
其次,截至2007年12月27日没有卖出股票的,可以索赔的损失也已经确定。投资者到12月27日仍没有卖出股票的,根据损失计算规则,法律上把11月8日至12月27日之间的收盘平均价(在此期间该股票换手率达到100%)定为损失计算的卖出价。根据统计此间的收盘平均价为23.7元左右。这样,投资者的损失金额为买入价与23.7元的差额,再加上印花税、佣金和手续费。比如11月8日前买入价格30元,12月27日没有卖出,每股差价即为30元—23.7元=6.3元。
因此,12月27日之后的股票的价格,对投资者索赔已经没有任何影响。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 杨兆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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