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大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增加了对行业协会处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特定时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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