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就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发出如下通知:
    一、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二、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9月份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税率计征尿素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
    四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价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各地在价格监管中,要适当考虑淡旺季季节差价,促进化肥淡季储备。经营环节需储存较长时间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虑。
    五、要继续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各承储企业按承储协议的规定,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各地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严格检查。已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省份的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任务,尚未建立省级储备的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办法,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