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小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就将她的工作照片放在公司的对外宣传网上。韦小姐希望公司将照片删除。没想到事隔不久,公司就将她解聘了。公司负责人则表示,解聘之事与照片无关。
1月14日,韦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7年6月正式与广西嘉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她从事的是话务员工作。2007年10月底,公司发了新的服装,并通知员工照相,以办工作证。当时,她和所有员工都照了相。后来,公司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就将她的单人照片放在公司对外宣传网的主页上,作为公司的形象宣传。当时她还问,为什么要将她的照片放在网上,部门领导和同事都说她笑得好看。她和部门主管沟通,希望公司将她的照片删除。主管说,作为公司的员工应该有奉献精神,不应有任何抱怨,否则公司领导会不高兴的。她担心失去工作,就没再坚持。同年11月下旬,她再次要求主管向公司反映她的想法。12月6日,她就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且没有任何解聘理由。
“当我按公司指定地点去办手续领工资时,公司却附上一张"照片放在网上事宜无权过问"的小字条,要求我在上面签字。”韦小姐说,由于她没有签字,所以就没领到工资和加班费。但她的照片存放在公司网页长达两个月之久,公司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广西嘉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储女士表示,公司解聘韦小姐并不是因为照片问题,而是韦小姐工作态度消极。韦小姐没领到工资,原因是她没有到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等手续。至于照片一事,公司为了搞好宣传、服务工作,花了一万多元请来摄影师,给公司每位员工拍照。因照片上的韦小姐笑得甜,角度也拍得好,于是公司将韦小姐和其他几名员工的照片抽出来,放在了公司的网页上,其中韦小姐的照片放在主页上。
公司认为,员工在公司里工作时留下的东西应该属于公司,包括照片。解聘合同证明上附有的条款也是此大意。不过,公司并没有说过“照片放在网上事宜无权过问”的话。“况且,照片放上网后,我和韦小姐聊天时,她自己也承认好看,那公司就当她是默认了。”储女士说,韦小姐离开公司后,公司就将她的照片删除了。
韦小姐表示,她已经请了律师,将此事提请有关仲裁部门处理。 (记者 庾琳实习生杨雪)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