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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323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07年3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08年1月1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名称

    原告: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法定人代表人拉尔夫-默利,公司全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吴玉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庞立志,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伟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加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娟,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2、有关诉讼纠纷的起因

    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曾于2005年11月11日指称本公司和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侵犯其所有的99104177.1号专利的专利权,并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2005年12月5日,本公司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在中国取得的第99104177.1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3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决定宣告第99104177.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2007年3月27日,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

    3、诉讼的请求、依据

    原告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诉称:

    被告在作出第9323号审查决定时违反程序,未依据其听证的内容作出决定,并且其决定所依据的重大事项未经过听证;第9323号决定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法院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第9323号决定。本公司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均被列为第三人。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组织口头审理的听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撤销。故,人民法院对第9323号决定中所表述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内容不再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第93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的,原告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公司德国两和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德国戴斯达纺织品及染料两合公司称本公司及上海科华侵犯其99123476.6号专利的专利权,请求判令本公司及上海科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上海科华遂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99123476.6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10228号审查决定书宣告99123476.6号专利全部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诉讼尚待判决。

    截至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08年1月1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将在15天内决定是否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另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故目前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534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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