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6日说,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后,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按照《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受到备案报告后,如对企业调整价格持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有关企业。对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对调价没有异议。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这位负责人说,列入发展改革委提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提高指定产品的价格时,需要提前10天将书面申请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调整指定产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具体规定是:列入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这位负责人强调,列入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制定价格的主体是政府;列入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有改变,仍由企业制定。
据介绍,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果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即视为同意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
此外,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是政府进行临时性调价审查,而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则是由政府管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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