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决定,1月15日起,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或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他说,国家依法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是为了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相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实行调价备案时,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于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公告要求,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顶新、统一、今麦郎、白象四家方便面企业,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公司、山东鲁花集团公司四家食用油企业,以及伊利股份、蒙牛乳业、光明乳业、三鹿集团四家牛奶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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