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律师孙在辰在北京高院领到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此前,因要求铁道部审查“铁路部门收取20%退票费”的行政复议未被受理,他起诉铁道部不作为。
2007年2月4日,孙在辰在北京火车站办理退票手续时,北京火车站依据铁道部《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432元的4张票,收取了85元的退票费。
孙在辰认为,北京火车站的收费是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收费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铁道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铁道部就《通知》一并审查。孙在辰认为《通知》没有经过听证程序,是无效的。
因为铁道部没有复议此事,孙在辰认为铁道部不作为,向一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铁道部进行复议。去年8月7日,一中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孙在辰向北京高院上诉。
北京高院驳回孙在辰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裁定书称,孙在辰所指的北京铁路局及其所属的北京火车站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其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企业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孙在辰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孙在辰就铁道部的《通知》一并提出的审查请求,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范围。孙在辰请求法院判令铁道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此前,孙在辰还曾起诉北京铁路局讨要85元退票费。去年9月18日,北京市铁路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孙在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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