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张浩 张莹) 张小姐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从2008年起,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需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报酬。对于员工取得的“未休年假3倍领薪” 的收入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张小姐不太清楚,于是她拨通了12366广州地税咨询台进行咨询。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所以,上述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给职工的未休年假报酬,应与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提醒,企业如对员工支付其工资收入3倍的薪水作为未年休假补偿款,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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