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1月23日电 (汪晓东、辛华)关停“小化工”、提高排污费、实行最严格的排污标准、试点环境区域补偿……2007年以来,一系列针对太湖的治理举措取得积极成效:最新发布的太湖监测报告显示,太湖饮用水源地、太湖湖体、入湖河流水质已有明显改善。
这些变化,缘于江苏彻底治理太湖的决心和一系列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
修订颁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处处体现“最严”要求:将禁止新、改、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项目的范围,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扩大到了太湖全流域;在全国第一个将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列入了地方法规;确立了“超标即停产、超标即处罚”原则,并将处罚上限调高到100万元。
大幅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倒逼企业减排和地区结构调整。江苏省参照国际先进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提高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和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6大行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排放限值,使其全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立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2007年,江苏省财政安排了20亿元治理太湖专项资金,并要求太湖地区各市、县(市)从新增财力中拿出10%至20%专门用于水污染治理。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等15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金融机构也为太湖治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把资源环境的压力充分转变为经济驱动力。2007年7月1日起,江苏省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有关部门计划择机将污水排污费分步调整到1.4元/污染当量。近期,江苏省又核算出COD和二氧化硫排污权初始价格,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这标志着江苏环境资源被长期无偿使用的历史将结束。
出台《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把政府对环境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核算试点断面的应纳补偿金额,补偿结果将向各有关市通报。
《人民日报》(2008-01-24第01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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