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3月1日起执行旅行社扰乱市场狠罚100万
时报讯(记者叶静)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旅游局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旅行社如果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将被最高罚款100万元。
日前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要求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被处罚最高罚金100万元。
明码标价主要内容
指国内社、国际社、出境游事业团社。“游览线路”,指本条线路包价的城市和旅游景点。不包价的城市和旅游景点(包括园中园景点)不得列入,如列入须作特别说明。
指从起程至旅行结束的总共天数(含出行当天和结束当天)。
指入住酒店的名称及星级标准。如“广州花园酒店,五星级”。如入住未有获得国家评定星级标准的或国外没有星级的酒店,就直接写明酒店名称,不得使用“准三星”酒店或“等同于、相当于三星级”酒店等不规范用语。
指用餐的费用标准。即标明早餐、午餐和晚餐及风味餐的标准。如“早餐10元/人,午餐、晚餐20元/人,八菜一汤”。
指出行过程中主要的交通方式(飞机、火车、汽车)等,如“广州至北京双飞,地接用车为30座空调旅行车”。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欺骗旅游者;
(四)未经旅游者协商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及其他经营者利益;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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