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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相关责任人获刑

  中新网杭州2月4日电(记者童静宜通讯员叶海林)记者刚刚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上午10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罗高峰(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原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2006年12月辞职)、王向东(与陈玉兴合作炒股关系)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07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300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2007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玉兴、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今天上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悉,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等人对是否上诉未明确表示。

  延伸阅读

  杭萧钢构案中案

  “昨日秦砖汉瓦,今日杭萧钢构”,这是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的一句广告语。寥寥数语就将这家前身为浙江萧山县长山金属钣厂的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形象鲜明地展示出来??过去建筑业使用“秦砖汉瓦”,现代改用“钢结构”了,显示了浙江人的精明与精致。详细

  杭萧钢构:2007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根据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较上年度披露数据将增长60%以上(未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上年同期净利润为21127650.47元)。详细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综合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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