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要求有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本月15日之前反馈,这预示着期货公司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所需的最后一个环节即将于春节后不久获得完善。
证监会根据去年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了上述《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该征求意见稿,将期货公司内部即将首次设立的首席风险官明确定性为“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从征求意见稿首次披露的相关任免程序来看,拟任首席风险官需经期货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后聘任,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其职务。相对于期货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任免程序的严格性可见一斑。
为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独立性,上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董事会解聘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期货公司有关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首席风险官还有权在传统经纪业务外,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的中间介绍业务(即IB业务)及获准的全面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证监会对首席风险官的监督管理内容则包括: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初15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等。而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日前,有着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丰富经验的法国 兴业银行,却因一位低级交易员轻易突破五道中后台风险控制而酿成近50亿欧元的亏损。如此生动的经验教训,也凸显了即将推出股指期货的中国期货业急需设立首席风险官的重要性。
据长期担任中航期货风险总监并拟任该公司首席风险官的程小笛向《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介绍,征求意见稿在期货公司原来普遍设置的风险总监的职责基础上,赋予首席风险官更多独立性,并新增其监督公司业务合规性的职责,将有利于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此前5个月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期货公司高管资质四期测试中已有315人过关,其中包括大批拟任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唯独首席风险官缺席。程小笛表示,随着《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于春节后不久的正式出台,有关拟任首席风险官的资质测试也有望于近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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