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防火墙需配套措施
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日前已进入立法进程。专家认为,建立金融安全“防火墙”,要在积极稳妥设计好法制框架的同时,继续完善配套措施,如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会计制度、改进公司治理、提高监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等。
出台时机成熟
金融创新、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推动了国际银行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给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专家表示,我国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有助于建立稳固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认为,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现状下,银行业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风险加剧,亟待建立健全存款保险等制度法规。70年代以来,诸多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继倒闭,而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倒闭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魏加宁表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非常明确,就是为银行体系的稳定提供保障。银行会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而为了不让个别银行的倒闭引起挤兑风潮,保护储蓄者的基本权益,存款保险就必不可少。另外,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埋单”,共花了超过人民币5万亿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尚需配套措施
专家表示,要建立稳固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的“防火墙”,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外,还要做好配套设施工作。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增加银行陷入道德风险的激励,反而会增加银行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加强监管,以降低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表示,自我国去年实施了新的企业破产法后,由于金融机构破产存在特殊性,因此需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他指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于,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表示,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相关条例至少应规定六项主要程序:一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该条件应与破产法规定相近,要件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同时应具备一些特殊技术标准,行政力量在此阶段即予介入,判断金融机构的危机程度和实施拯救的难度;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机关的破产审批程序,即行政前置程序;三是破产管理人的确定,要解决管理人资格、管理人组成问题;四是确认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界限;五是重整与和解程序;六是清算程序。
此外,中国银行全球金融部高级分析师谭雅玲认为,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两法的实施不宜照搬美国等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和金融破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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