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3日召开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公司董事会就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额外股份而行使“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二、批准公司拟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分离交易可转债)并上市的议案:本次拟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超过人民币53亿元,即发行不超过5300万张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每张债券的认购人可以无偿获得公司派发的认股权证。公司原A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配售的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规模的50%。债券期限自本次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年;认股权证的存续期自认股权证上市之日起12个月;行权比例为1:1,即每1份认股权证代表认购1股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的权利。
    三、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浙江、河北及四川地区部分电力资产股权转让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批准关于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批准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六、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聘用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上述有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召开时间等事项另行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