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4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关于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允许其“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且募集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至此,我国迄今为止最大一笔保险公司次级债募集方案正式获批,同时也开创了国内保险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发行次级债的先河。
所谓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要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都可以成为发行次级债的主体。
保险专家表示,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最主要目的是扩充资本金、增强偿付能力。“但由于中国人保集团并不涉足具体业务,因而也就没有所谓的偿付能力要求。监管机构此次批准人保集团发行次级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监管创新。”
保监会同时在批复中要求,中国人保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批文之日起1年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在各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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