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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绿色信贷仍面临诸多困难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称,除了体制原因,还存在四个技术难题

  ■本报记者 刘树铎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日前通报了绿色信贷第一阶段的进展。他表示,经过半年的推进,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

环保总局希望能够和各金融部门继续通力合作,为建立成熟的绿色信贷机制而努力。

  离预期目标尚有距离

   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据了解,政策发布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区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的回应。

   据潘岳介绍,“绿色信贷”出台后第一批遭遇信贷限制的是部分被国家环保总局流域限批的环境违规企业。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向各商业银行转发了因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不执行“三同时”、超标排污、使用淘汰类生产工艺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38家违法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地方及相关企业名单,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的限制。

  潘岳说,一些省份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环境执法,对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停贷限贷措施,值得赞赏;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推动了绿色信贷的实施。他表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是绿色信贷政策得以启动推行的重要因素。

  继联合发布绿色信贷后,银监会相继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控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在商业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于去年9月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信贷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对列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解限前暂停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等要求。工商银行系统对法人客户进行了“环保信息标识”,初步形成了客户环保风险数据库。工行现有贷款余额的近6万户法人客户中,已有约4.7万户录入了环保信息标识。

  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一方面严格控制向“两高”行业贷款,另一方面建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着重支持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等八个方面,环保贷款发放额年均增长35.6%。到2007年底,国家开发银行的15家分行已经支持的环保项目贷款达300亿元,其中江苏分行与江苏省政府合作,在无锡等地计划安排太湖污染治理投资45亿元。

  与此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透露,由于违法排污、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等原因,还有一些企业受到信贷限制。

  然而,潘岳强调,绿色信贷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与预期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主要原因是,仍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执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有些即使实行了,也仅仅停留在表面。这一方面是因为绿色信贷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另一方面,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由于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护,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因而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他认为,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全局性的艰苦努力。

  破解绿色信贷推进之难

   潘岳分析,除了体制原因,绿色信贷政策的推进还存在四个技术难题:一是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二是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同时,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三是“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缺少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银行业支持环保项目。

  环保总局将从三个方面来应对这些问题: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环保总局与银监会签订了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指导。充分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环保信贷准则??国际金融公司提出的“赤道原则”及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既引导银行投资环境友好型产业和项目,又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要研究划分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风险等级,更好地为银行评贷审贷提供支持。

  三是加快环境经济政策制定,与环保信贷政策形成合力。继续加快研究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创造绿色信贷“生根发芽”的政策环境,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遏制我国经济增长过高的环境代价,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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