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宋文明每日经济新闻杨克元通讯员
好美家公司员工杨先生辞职后,公司却迟迟未发回其劳动手册而耽误了杨先生的再就业。日前,闵行区法院法院作出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杨先生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668.39元一审判决。
2005年4月1日,杨先生进好美家公司工作。2007年4月15日,杨先生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8月29日,好美家发函,要求杨先生来公司领取劳动手册。之后,杨先生三次发函,要求好美家公司或在仲裁庭审时交付或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劳动手册。直至11月7日,好美家才将劳动手册交付。12月20日与好美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为索回劳动手册和退工损失,杨先生曾于10月19日申请仲裁,但未获支付。杨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好美家公司支付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1680元。称自己4月15日辞职,但好美家公司迟至11月7日才将劳动手册交还其,影响其就业,无法正常领取失业救济金。
好美家公司辩称,早于2007年8月29日发函,要求杨先生到公司领取劳动手册。也确收到过邮寄的信函3封,但考虑到劳动手册系由专人保管,且宜当面交付。但杨先生却迟至11月7日才领取劳动手册,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招、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七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包括将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交被退人员。本案中,好美家延时办妥退工手续,显属不妥。但因杨先生迟至2007年10月19日才申请仲裁,故其主张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19日的退工损失,已过申请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