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即将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通行多年的联合保荐制度将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同时,适当将保荐与主承销分离。
保荐、承销一紧一松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联合保荐。
但考虑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这一特殊情况,保荐机构在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目前,业界通行的做法是,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实践中保荐和主承销完全一体化。主承销商必须由保荐机构担任,联合保荐的项目也是由各保荐机构联合进行主承销。
业内人士指出,这样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工作实际上由一个保荐机构就能完成,联合保荐实际上是对保荐资源的一种浪费;二是从实际进行联合保荐的项目来看,证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各个券商之间往往互相推诿,不利于解决问题和进行监管。
“但是,完全禁止联合保荐的做法也不可行。”上述人士表示。一些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往往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特别是随着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开展,禁止保荐机构推荐直投项目发行上市,将不利于直投业务的发展。因此,《管理办法》设定了允许实行联合保荐的特殊情况。
在保荐与主承销分离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既可由保荐机构单独担任,也可以与其他具备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共同担任。“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与其他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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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