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捷宁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简称《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准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年度报告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另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并对外披露。
《准则》首先对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要求: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其次,《准则》明确了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同时也明确指出,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在管理层报告一节中,《准则》规定,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在基金发起、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及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方面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公司对管理费收入确认金额。
此外,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准则》要求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同时也要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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