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2日,令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在广州中院重新开庭。
许霆恶意取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当他在法庭上将自己利用出错的ATM机盗窃银行财产的行为说成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自称此事他如何“坦荡诚实”时,还是让笔者感到无比惊讶。
舆论对许霆的同情与声援,对银行的指责和批评,显然对许霆尚未知错的心理产生了相反的作用。我们是否该觉醒,意识到应该修正下意识的偏袒对他道德迷失的误导?
“许霆恶意取款案”在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的同时,也让银行再次成为“年度热点关注对象”。
“许霆案”曝光以来,不少舆论就把矛头对准了银行。此前不少案例如“储户26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100元”、“储户在ATM机取款频遇假币,银行抛出‘掉包’说”等新闻,因为许霆案而再次引发是否公平的争论。
在“许霆恶意取款案”中,谈到银行的责任问题,有不少专家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以为,ATM机作为银行服务设备之一,银行有责任对其日常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管。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认为,从许霆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取款,时间相隔整整23个小时,他频繁地在ATM机上提取巨款的异常行为,却没有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因此银行对此案是负有责任的。当17.5万元轻而易举地进入了许霆的腰包,并由此而潜逃一年,在犯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时,银行能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顾客与银行之间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事发后,银行应该首先采用民事手段来实现民事救济,如果不行,才应当提起动用公共权力。银行有取款录像、有身份证号码,完全可以通过通知被告等后续服务来索回。直接动用公共权力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银行在此事件中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但是,假如广州市商业银行不对许霆提起公诉,后果会怎样呢?
笔者以为,许霆案是一起拷问司法、公民道德和企业法人法律素养的特殊案例,具有典型社会意义。
首先,对公民许霆而言,在明知ATM机有故障、自己卡上余额只有100多元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取款试图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既属于道德上的过失,也有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违法企图。许霆是以合法取钱的形式掩盖了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财产的行为,但改变不了犯罪事实。
其次,在法人银行方面,其没有为顾客提供无故障的ATM机,管理不善,缺乏事故防范机制,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在选择处理该事件的手段上显然存在法律素养的缺失,最好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动用刑法而用民法解决问题。
再就是对司法而言,量刑判决如何体现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是对法律的根本目的??保护公民财产利益和人生公平权利的拷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被告与金融机构应该先在一种服务对等关系的前提下去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一方出现侵权,则应首先动用民法法律,不能擅用公权刑法。“相反,对因银行提供的服务不完善而引发的人性恶的一面,引发不良贪念,银行应该道歉,甚至可以向银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许多人为许霆的过错进行舆论无罪辩护,与其说是真的相信其无罪,不如说是对这种不公正现象的质疑。在这一事件中,笔者更倾向银行、许霆和法律三方面都有责任的观点。任何一方都不应以他方的责任作为自己免责的借口:许霆应为自己恶意取款的行为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银行应完善自身的ATM机管理制度,并严查相关职员的责任;法律应该尽快完善同案因人量刑不公的现象。因为如果有关此案的争议无休无止下去,公众有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局限选择为其中一方说话而丧失客观立场,最终必然带来社会道德观念和法治秩序的混乱。
事实上,此案之所以如此引人高度关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一种法治不完善,公民道德和法律素养不高、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而这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征之一。笔者相信,“许霆案”对我们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执法者、每一个法人都是一次法律素养和公民道德的有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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