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作出再融资决策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投资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作出取舍。证监会在正式受理发行人融资申请后,也将视市场情况以及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的融资申请严格审核
创业板主要规则和制度设计已经基本完成。
证监会将适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发布实施
股指期货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将在对各项准备工作再做进一步的检验完善后,择机推出
⊙本报记者 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市场功能逐步得到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实现了重要的发展突破,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提高。近日,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等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以下是这次采访的主要内容。
记者: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股市继续保持上扬势头,但近段时间股市震荡明显加剧,请问如何评价当前股市的运行状况,2008年股市能否继续保持良好走势?
答: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推进、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的背景下,股市出现较快发展的势头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近一段时间,市场波动性明显增大,既受到了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也与资本市场的自身调整需要有关。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市场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2008年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关键一年,既面临良好机遇,又面临进一步的挑战。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和把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阶段性特征和内外部环境,继续强化市场基础建设,优化市场结构,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把握规律性、增强科学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记者:前一段时间,
中国平安推出了千亿再融资的议案,据悉,近期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在酝酿类似的计划,监管层对此持何种态度?
答: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提出了再融资的议案或计划,引起了市场各方关注。虽然上市公司提出再融资议案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通过内部法定程序的自主行为,但上市公司在作出再融资决策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投资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作出取舍。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受理发行人融资申请后,也将视市场情况以及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的融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目前,中国平安的融资议案仍处于履行公司内部法定程序阶段,尚未向监管部门提交融资申请。在该公司向我会正式提交融资申请后,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核,督促公司强化信息披露。
记者:加强创业板建设是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请为我们介绍一下创业板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
为稳步推进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认真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形成了我国创业板主要制度设计。目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创业板主要规则和制度设计已经基本完成。中国证监会将适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发布实施。
记者:现在市场各方面对股指期货问题的关注度很高,管理层在不同场合也多次谈到了这方面的准备情况,请问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它的推出对市场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规调整、产品设计、规则制定、系统开发、中介机构准备、投资者教育及监管制度安排等方方面面的工作。股指期货的专业性强,风险相对较高,各项准备工作必须稳妥、周密、细致。两年来,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股指期货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推进。目前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我们将在对各项准备工作再做进一步的检验完善后,择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
从国际经验看,在推出股指期货的初期阶段,股票市场有涨有跌,长期影响则是中性的。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后股票市场的走势,主要将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和投资者预期。从长期看,推出股指期货不会改变我国股票市场的长期走势。
记者:近来,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上市公司高管集体触规的情况,监管部门对这种现象持何种态度,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频繁发生?
答: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已明确禁止了上市公司高管从事短线交易和超比例售股等违规行为。对高管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证券法》明确规定,股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对超比例售股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已采取技术手段予以有效限制。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也作出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这里,我们再次强调,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保持密切关注,严格依法办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强化打击和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频发势头。
记者:针对市场上的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依法惩处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国家对证券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去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
杭萧钢构”、“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北亚实业”、“带头大哥777”等一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了依法严肃处理,全年共办理案件398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1起,对61人实施了市场禁入。同时,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有效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多发势头。今后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将针对新形势下证券违法违规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活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推动查审分离、调查与处罚权力相互制约的证券执法新体制的落实,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和反应速度。
二是加大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一批社会高度关注、市场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行为,追求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多种信息平台,及时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调查情况,以震慑不法,警示投资者,实现打击与防范的有机统一。
这位发言人最后表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正处在新的起点。全社会对发展资本市场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正在形成共同推进市场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的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具备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基本条件。对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以改革为推动力,用发展的方式加以解决。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党的十七大对资本市场作出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行业竞争力,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防范风险,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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