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2月26日电(记者杨守勇)针对企业出租、发包造成污染防治义务“落空”的现象,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出租、发包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造成违法污染者将受到重处。
据介绍,目前因项目在承包、租赁合同中对污染防治义务约定不明确,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人不明确,给环保执法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反应强烈,这也造成一些地方违法排污现象比较突出却难以有效管理。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首次规定,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省环保局副局长杨智明说,河北严格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河北将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中的“高限处罚”,还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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