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者只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以及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这两个条件,可以不必参加公务员考试
高级以上法院会同相关公务员管理部门面向社会组织单独考试,通过该单独考试的即具有法官资格
报考的年限也将适当放宽,不局限于35岁以下
报考比例、面试比例也将适当调整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数量剧增,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成为中国法院的历史性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表示。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法官是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要求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其突破口就是实现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几年过去了,法院的分类管理进行的如何?还将会有哪些新动作?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聘任制书记员在各级法院推开 “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是实现法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深刻转变。”宋建朝强调。
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法院管理中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政工后勤人员按照不同序列实行分类管理,以使法官真正具备高素质,成为专司审判的司法职业人员。
尚处于讨论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三大类。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了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合同管理的制度,由此,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目前,聘任制书记员已在全国推开,绝大多数法院已经实行该制度。
面向社会选法官可不参加公务员考试 从200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进行法官遴选制度改革,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从这天起,律师张卫兵、法学教授金克胜相继走进了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法官遴选办法(试行)》扩大了法官遴选的范围,明确法官人选的三个来源和渠道: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遴选初任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遴选优秀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面向社会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开遴选初任法官。
宋建朝告诉记者,经过一年多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近期正在研究制定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实施意见办法。该规定将明确面向社会选拔法官的任职条件、选拔程序等。
有关负责人明确透露,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报名者有望只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以及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这两个条件,可以不必参加公务员考试,转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会同相关公务员管理部门面向社会组织单独考试,通过该单独考试的即具有法官资格。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在报考的年限上也将适当放宽,不局限于35岁以下,报考比例,面试比例也可以适当调整。就担任法官需要几年法律工作经历,按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法官配备不同的标准,不搞一刀切。宋建朝举例说,如报考最高法院审判员职位就必须要有10年左右法律工作经历。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一旦录取后就任命为法官。
西部法官助理试点全面铺开 2007年12月13日,在贵州召开的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8年起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西部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在2008年上半年全面铺开。
三年间,法官助理制度试点从最初的18个法院扩展到西部800余个基层法院。
宋建朝指出,法官助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人员的业务分流,是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重点之一。随着担任法官助理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地位待遇、晋升方式、职业保障、管理机制等的完善,法官助理将形成一个相对独特的业务群体。一个成熟的法官助理队伍的出现,就蕴含着一种区别于法官队伍的管理机制的出现。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将启动 宋建朝告诉记者,目前,最高法已经成立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即将启动有关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袁定波)
肖扬强调,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把握队伍建设方向和职能作用定位,既突出了法官职业特点,又充分考虑了国情和体制现状,鲜明地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命题,并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固本强基、自我完善、夯实基础的重要途径,确保法官队伍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经过努力,法官队伍知识结构、学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保证法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和较高的素质。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实现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提高了法官的素质。在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缓解西部基层法官短缺问题。
“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格局。”肖扬说。
同时,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在中央的支持下,严格执行地方党政机关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将人民法院列入行政部门进行行风评议,不得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活动,不得向人民法院下达罚没、收费指标等规定,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好转。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