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近日,广州“许霆案”引发了全国广泛关注,不少市民面对银行ATM机心存疑问:如何避免自己的损失?自身哪些行为可能违法?
28日,就生活中常见的一些ATM机法律纠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王季、陈启辉向商报读者一一解答。
A
密码无故被盗银行担全责
问:2007年6月,郑州市民杨涛突然发现自己的卡中少了1万元,赶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的钱被人在ATM机上取走了。
杨涛没有向任何人泄露密码,自己的卡也保存完好,钱咋就没了呢?
后来警方查实,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从而窃取了杨涛的密码,接着伪造银行卡后在ATM机上提现,导致杨涛损失了1万元。遇上这事,杨涛该怎么办呢?1万元就白白损失了吗?
答:陈启辉法官认为,银行如果无证据证明在ATM机上取款是由真卡操作的,就不能认定已在ATM机上发生的操作行为,是杨涛和银行之间发生的真实交易。
陈启辉法官说,杨涛在银行存了1万元,银行就应当承担向他支付1万元的义务,因为银行有承担防范犯罪的义务。银行的《储蓄卡领用合约》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银行方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储蓄方本人承担”,明显加重了储蓄方的责任,免除了银行的责任,排除了储蓄方的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
因此,杨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1万元。
B
拨打电话密码被盗银行也担责
问:今年1月初,郑州市民李学童在
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时,屏幕虽显示取款交易成功,但现金却迟迟不从机器中出来。
李学童立即拨打了工行电话95588,电话接通,但无人应答。他当时便按照ATM机边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上留的电话:×××?×××?95588操作,并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了密码,结果卡上的钱被全部转走。
很明显,李学童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那么发生这种事,银行有责任吗?
答:王季法官认为,本案中,李学童和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银行有防范在ATM机上犯罪的义务,犯罪分子在ATM机上贴“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银行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银行疏于防范是一错,拨打了工行电话后无人接听是二错。当事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够,过于疏忽大意,轻易相信取款机上贴的告示,也有过错。因此本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储户应承担次要责任。
C
取出假钱直接找摄像头留证据
问:2007年11月,郑州市民贺萍在银行ATM机上取款1万元,发现藏有10张百元假钞, ATM机吐假币该怎么办?
答:陈启辉法官提醒说,取款完成后,一定要在ATM取款上方的录像监控设备下将钱清点清楚,查看有无假币。一旦发现假币要将假币举到摄像头下,将假币的号码摄下来,作为证据,防止有人说钱已经掉包。接着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让银行工作人员处理。
王季法官提醒说,市民往往都认为银行不可能有假币,而不清点,取款离开后才发现假币,导致说不清楚,或是当时就发现假币,但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有的是在取款机旁干等,有的报警,但大多数市民不知道将假币在摄像头下照一下,结果发生纠纷后使自己举证困难。
王季法官说,只要市民将钱在摄像头下照一下,就算是固定了一个有力证据,打官司很有利。
D
拒不归还信用卡欠款可能被判刑
问:许霆案闹得沸沸扬扬之时,商报记者接到了不少读者打来的电话,不少市民表示担心:自己几乎每天都和ATM机打交道,是不是也面临着获罪的危险呢?
答:陈启辉法官说,市民在面对ATM机时应坚持一个原则,不是自己的钱不能动。
陈启辉法官说,目前“许霆案”属于盗窃罪还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有很多的争论。市民在取款时,发现有人将卡遗失在ATM机内,也不能因一时贪念取走他人的钱款,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被定性为盗窃,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信用卡,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什么叫恶意透支?还不起信用卡真的会坐牢吗?
王季法官说,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王季法官说,目前不少年轻人都办理了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使劲消费却无力偿还,这种行为在法律界定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超过期限拒不归还,经发卡行多次催要,仍拒绝还钱,则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