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修订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提案,建议制定厂商授权经营合同书范本、出台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实施细则、鼓励经营业态多元化发展和双品牌建设
随着时间的转移,《汽车品牌管理销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抑制汽车市场多元化的发展、不利于民族汽车产业和品牌的发展等,对此,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应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这份“关于修改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汽车经销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认为,当前的《办法》主要暴露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抑制汽车市场多元化发展。《办法》虽没有对汽车经销的经营业态作出限定,但汽车授权销售的规定直接导致生产企业对经销商具有高度的控制权,他们无一例外地在全国推行4S店销售模式,事实上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的发展,不利于处于成长期,有巨大潜力的二、三级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
二是不利于建立平等的厂商合作关系。《办法》对厂家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经销商的诉求和权益缺乏必要的维护和保障,导致经销商的建店规模及标准、服务范围、网络布局等发展命脉完全由厂家控制,事实上形成了厂家审批认可的“准行政管理机制”,造成了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不利于建立平等的厂商合作关系。
三是造成国家土地资源巨大浪费。由于汽车生产厂向经销商授权时,都要求以规模化的4S店模式经营,因此导致建店奢华之风愈演愈烈。目前全国有近1万个汽车品牌专卖店,每个4S店占地少则几千平米,多则上万平米,且只能服务于一个品牌,耗费了大量土地资源。尚有2万余家汽车经销商为获得厂家授权四处找地圈地。
四是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办法》规定,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责任完全由经销商来承担。事实上,大多数经销商在涉及到重大质量事故、产品退换、重大索赔事件时并不具备实力,往往在得不到厂家实际支持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推、拖、赖的办法,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此外,4S店高昂的建店成本,经销商最终也只能通过销售或维修等环节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五是不利于民族汽车产业和品牌发展。《办法》对进口车授权经营条款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实际上把进口车的经营主导权交给了国外汽车厂商。国外汽车厂商通过成立独资或控股销售公司作为进口汽车总经销商,通过并网销售等方式,轻而易举地控制了需要投入巨资打造的销售网络,从而在我国进口汽车市场获得了主导地位。同时,《办法》规定的授权制度还为一些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少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提供了可能,总经销商和国外汽车厂商很容易构成一种公司内贸易(关联交易),将利润转向国外,国内经销商则沦为低附加值的劳动力。这在客观上使国外汽车品牌在我国的地位更强,民族汽车厂家及经销商品牌地位更弱。
基于以上问题,提案认为从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多方利益,鼓励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汽车经销的公平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对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加以修订和完善。为此,提案建议:
一、制定厂商授权经营合同书范本。合同应体现汽车供应商与签约汽车品牌经销商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汽车行业商会、协会要共同制定合同书范本,规范厂商经营行为,保护多方利益。
二、尽快出台品牌授权经营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管理细则,对汽车供应商制定汽车销售和服务的网络规划及标准。授权汽车行业商会、协会等专业机构,对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经营行为、网络规划、网点布局等进行调查、评估、监督,防止行业垄断行为。
三、鼓励其他经营业态多元化发展。除品牌授权的4S店之外,要明确鼓励和支持汽车连锁经营、快修网络、汽车超市、汽车综合服务园区、多品牌维修等业态的建设和发展。
四、鼓励汽车供应商和汽车经销商的双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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