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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外企非法撤离后的遗留债务问题

  刘春泉

  最近,媒体接连曝出部分韩资企业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半夜突然逃逸的消息,由于留下大量债务和拖欠的劳工工资,严重影响了韩国企业在华形象。

  其实,外企突然逃逸的现象早已不是第一次了,只不过最近两年来,非法撤离的现象比较多,因而逐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警觉与重视。

  总体来说,这种现象应该是中国经济开始出现升级和转型的特征。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成本上涨、内外资企业两税合一、国家环保领域执法的加强和对高能耗企业的控制等。

  除了从经济转型来思考这一现象外,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笔者试图从法律方面做一解读。

  在涉及跨国公司在华劳资关系协调方面,我们还需面对一些法律窘境。

  1965年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主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纠纷问题,而且条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投资者,防止其权益受到东道国不法侵害后得不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各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主要内容也侧重于保护各自居民在对方国家投资的权益,因而这个法律体系对解决外企非法撤离问题目前无法提供解决办法。

  对于投资者非法撤离而拖欠的劳工工资、供货商欠款等问题,由于投资企业一般是依照当地法律设立的,受当地法律管辖,故主要应该是东道国当地法律解决的问题。

  依照我国法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投资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则是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公司破产。

  虽然公司的股东依法承担有限责任,但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1984年,印度“博帕尔惨案”发生后,“刺破公司的面纱”主张开始得到人们的认可,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一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查实非法逃逸的韩资企业有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甚至诈骗钱财逃避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利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追究股东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的欠债,按照目前我国商业和司法实践来看,银行债务一般有财产担保,风险相对较小,风险较大的是这些企业的供应商和被拖欠工资的劳工。其实对于很多外资企业来说,利用原来中国法律“两免三减半”待遇,是从“获利”年度开始的规定,通过财务处理方式长期亏损,享受国家的减免税待遇,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

  根据我国法律,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救济渠道,是受害人向有关主管机构投诉后政府才调查处理,或者受害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对于那些投资者半夜突然逃逸的企业来说,即便劳动者取到胜诉的法律文书,往往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一旦涉及大量劳动者,往往这种群体性矛盾的解决最终被转嫁为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给予解决,成了“企业犯错,政府埋单”。

  从法律角度看,笔者认为,我们首先需要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建立便捷的清算等市场退出程序。

  根据笔者从事外商投资业务的经验,除商务因素的考虑外,在投资环境上,外商不仅看重市场准入的便捷程度,也看重当地法治程度、政府效率等软环境。因而,依法建立比较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成为地方政府营造招商软环境的考虑因素。因为尽管大部分来华投资的外企都是赢利的,但经营失败终归不可避免,如果不建立起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那么我们的软环境建设就还不够完善,对于后来者还是难以消除其担心和顾虑。

  其次,两国之间应建立磋商联系,必要时通过司法协助手段将少数恶意逃债的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作者为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联系信箱:springlawy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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