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胡潇滢
继本报刊登《福晶科技招股书悬疑重重》之后,福晶科技于3月3日发布了一纸公告,公告补充说明了在招股书中遗漏的有关LBO专利权部分失效的情况。
虽然对于LBO专利部分失效的事实给予了补充披露,然而事后补发公告究竟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福晶科技招股说明书卖点的LBO专利产品究竟是个怎样的产品?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调查。
信息披露有打擦边球嫌疑
招股说明书中解释说,对于福晶科技与烁光的专利权纠纷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福晶科技自2007年2月起一直将其与烁光的专利权纠纷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放置于公司网站“新闻中心”栏目上。
记者查询福晶科技网站的时候确实看到有对此事件的披露,可是在网站上进行了披露为何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呢?
此前福晶科技董事长陈辉对于未曾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解释是“没有必要。”
然而本报报道发出几天后,“没有必要”的事项被补充公告出来。在3月3日,福晶科技补发公告解释LBO专利部分失效一事的时候,其最后一句也提到“本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没有实质不利影响。”
究竟有没有必要披露?3月3日,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某位专家。
该专家说,一般而言,专利的第一项是核心技术,而且权利覆盖面比较广,从第一项依次向下权利范围逐步缩小。问及专利权第一项的失效是否影响整个专利技术的时候,该专家表示,影响肯定是有的,而且价值也会有所变化。
根据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曾参与《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表示,辩称有关专利失效在公司网站有披露,而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提到,显然有借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漏洞的嫌疑。
记者由此发出疑问,福晶科技在公告中说LBO专利部分失效未披露的事实“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没有实质不利影响”,那么对于投资者呢?
就在记者上篇报道发出的第二天,曾接到某小股民的电话,该股民询问福晶科技的一些情况,并忧虑地表示是否还有其余未公开的“重大事项”,记者对此无言以对。
亡羊补牢是否晚矣?
福晶科技是全球领先的非线性光学晶体与激光晶体元器件制造商,主要从事光电子晶体材料及其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中包括LBO、BBO及KTP等非线性光学晶体元器件。
其中LBO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50%左右,销售毛利占本公司销售毛利的60%左右。由此可见LBO产品是该公司的拳头产品,利润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招股说明书中,福晶科技详细披露了LBO专利即将过期的事实。随后记者采访光电行业的部分厂商。
某厂商负责人说,福晶科技的LBO产品目前在市场上确实处于很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LBO专利权过期,该技术有可能被仿制。
同样是在福晶科技网站“新闻中心”栏目中,记者看到在过去几年里福晶科技曾经因为LBO专利侵权四处奔波,在维权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也由此可见,福晶科技所拥有的LBO专利一旦失效,国内有能力仿制LBO产品的企业也将不仅仅是福晶科技一家。
在3月3日福晶科技补充的公告中显示,自2004年以来,福晶科技LBO产品在美国、日本等专利区的销售价格与在德国等非专利区的销售价格已基本一致,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虽然极低,但销售额呈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
上述厂商负责人说,其实LBO专利产品的技术作为从事光电行业的厂商很多都能做到,只是他们现在拥有专利权。
记者想就此采访福晶科技,但是福晶科技董秘邵聪慧表示暂时不能接受记者电话采访。
福晶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公示已经一个多星期了,在招股说明书发出的一星期后做出补充公告,对于福晶科技来说,算是亡羊补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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