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李亚彪)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建议,立法规范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逐利性以及缺少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冲击。
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发源地在东部沿海如浙江、福建、广东等的农村地区。周晓光代表说,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超过1万亿元。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主要是由于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受资产规模、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的限制,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民间借贷一般以人际关系为基础,大部分只打借条,利率口头协商或随行就市,期限大多不确定。
但是近年来,民间借贷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导致了一些非法金融活动的产生。周晓光代表举例说,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浙江东阳的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高达8亿多元,一度成为身价几十亿元的年轻“富姐”,一时舆论哗然。
“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逐利性、缺少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冲击。由于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对冲了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对参与主体正常的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周晓光代表说,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周晓光代表建议,规范民间借贷应把握好以下问题:民间借贷要采取风险自负机制,政府的义务是风险提示,但不为风险损失“买单”;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从而减少事后的纠纷,并为可能的仲裁或司法判决提供依据;突出利率管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能过高,且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即“利滚利”。同时,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2008年全国两会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