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孙洪林
案情
2007年6月18日,王某通过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业主康某签订《购房确认书》,约定:王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业主康某所有的本市B处房屋,购房总价款为120万元,业主康某到手价114万元,6万元由中介方代付税收,王某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总价的1%作为中介佣金。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结合本案,王某委托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B处房屋,签订的《购房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而且王某提供证据表明,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经办人朱某在B处房屋的买卖交易过程中,以C中介公司D店收取王某支付的10万元,嗣后,朱某却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相关人,导致王某为此又向售房人支付了上述款项, 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要求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向自己支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王某要求C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系C中介公司的加盟单位,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对外业务往来均使用印有C中介公司服务商标、名称、标准制式的合同书,并付C中介公司相关费用,故C中介公司应对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人民币10万元;C中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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