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万多元的手提电脑,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依据契约条款只赔2000元,昨日,带队执法的人大代表杨剑昌称,契约条款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纠纷事件凸显快递行业规范的缺失和监管的真空。
去年7月3日,赵女士将一台价值11500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交由深圳中通公司快递到苏州,按照快递合同约定,电脑应该在7月5日交到苏州的客户手中,而苏州客户却反映没有收到电脑。
赵女士通过查询货物跟踪记录,发现自7月3日电脑从深圳运出后,先后中转东莞、无锡、苏州后,于7月5日08时58分到达苏州中通公司工作人员手中,此后,电脑便不知去向。
就赔偿金额问题,中通公司认为,如果按照快递单上的条款,他们只会赔偿20%的货款,也就是2000元,现在多赔1000元即3000元。赵女士对此难以接受,此后半年多的时间内,她和同事不断到中通公司交涉,但中通公司拒不让步,赵女士遂投诉到罗湖区消委会。
昨日上午,罗湖区消委会由杨剑昌带队进行现场处理。杨剑昌要求中通公司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赵女士进行全额赔偿,并赔礼道歉,而中通公司经理赵某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和快递单背后的契约条款,即赔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赔偿条约为由,拒不进行全额赔偿。赵某提出,按照《邮政法》的规定,遗失货物的赔偿标准为货物价值的20%。
杨剑昌表示,“契约条款”从某种程度讲就是霸王条款,应该参照消费合同法来处理。针对近期出现的多起快递公司遗失货物的投诉,他希望以此案件为警示,发动市民监督和媒体关注。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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