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仁坪
当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长得”像基金,当基金的运作方式出现越来越多的创新,当“老鼠仓”事件伤害了基金行业也伤害了基民……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证监局局长黄有根认为,是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的时候了。
适用于“类基金”产品
当股市火爆、基金热销时,市场上出现了诸多“类基金”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各自不同的人民币和外币集合理财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公开发售、划分份额、管理和托管分离、投资于证券市场、可以申购赎回等。
黄有根认为,各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混乱,有待统一。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分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监管标准不一,可能会使这些类似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漏洞,不利于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
“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开发售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黄有根建议。
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
黄有根认为,《基金法》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条款限制过严,而市场创新速度较快。
黄有根表示,创新基金的出现要求放宽对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基金法》对封闭式、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作了具体描述,并规定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LOF、ETF等创新基金,同时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相互融合,如有些创新的开放式基金实施封闭化运作,有些开放式基金进行单向封闭,市场和投资人也有“封闭式基金有限开放”的要求等。
黄有根建议,授权证监会对其他运作方式基金作出规定,因为随着市场发展和投资需求,基金运作方式还会有更多创新,需要放宽对基金品种的限制,允许参照国际标准推出新的基金品种。
《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只能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限的证券市场,而面临市场投资品种日渐丰富,黄有根因此建议扩大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
增加监管的深度和“宽度”
在议案中,黄有根建议,《基金法》应增加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义务的具体行为,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黄有根表示,在实践中,个别基金从业人员严重违背受托义务,没有履行勤勉义务,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基金投资相关信息,自己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股票投资牟取利益。
黄有根还建议,《基金法》参考《证券法》关于监管证券公司的规定,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增加对公司及其股东采取监管措施的种类。《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而没有涉及其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往往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黄有根表示,《基金法》部分条款脱胎于原《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这些内容做了较大改动,在修订《基金法》时需要做好与《证券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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