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就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委托世纪证券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委托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顾问。
二、股权分置改革最新进展
上述中介机构正在开展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尽职调查等工作。截至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股东提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方案。
三、风险提示
1、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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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