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李京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受理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原告首创证券公司诉称,2006年3月9日,其与中泰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双方约定,首创证券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向中邮基金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24%的股份;该股份由中泰担保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持有,首创证券公司作为股东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中泰担保公司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也不承担风险。
双方还约定,中泰担保公司保证在该股份上不得设置质押、查封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然而,中泰担保公司违约使得该股份被查封。
为此,首创证券公司于2007年2月8日致函中泰担保公司,要求其立即解除该等查封,配合办理将24%的股权转至首创证券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但中泰担保公司至今未予办理。
首创证券公司认为,中泰担保公司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泰公司协助办理将中邮基金公司24%的股权过户至首创证券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400万元。
二中院已追加中邮基金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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