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西津
2007年中国税收完成49442亿元,比上年增长31.4%。如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到公共财政的阳光”,一时成为热门话题。笔者以为,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福利相比,我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更迫切需要、也更理应享有税收返还,通过税收返还以促进社会公益、民间组织发展,是一件事半功倍的事情,而且可以说是一举三得。
其一,向公益捐赠实行税收优惠,等于用1块钱带动3块钱开展社会服务。按照今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每100万元利润中,就可有12万元用于捐赠而从税前扣除。其结果是什么呢?税收少收入(12万×25%)=3万元,而公益事业获得了12万元的资金。
其二,向公益组织实行税收减免,提升的不仅是用于社会服务的资金数量,而且是社会服务的可享机会或资金的公平性。一般而言,社会公益组织的优势在于:提供多元的选择机会,介入领域细致,贴近社区和服务对象,倾向弱势群体,广泛的参与性,重视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等。可见,它们不单单是政府公共服务数量上的补充,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与政府不同的服务模式。
其三,通过税收优惠发展社会公益,除了获得类似财政直接投入的福利效果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培育社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组织成长。这正是我国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一个有效举措。
可见,除了考虑“用税为民”外,我国“返税还民”显得更当其时,也更有必要。
就返税社会公益的优势而言,当前的实行力度显然非常不足。第一,欠缺细则和落实的程序,比如谁来认定公益捐赠,如何界定非营利企业,谁有公益募款的资格,如何落实捐赠发票确认程序等;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捐赠优惠更是在程序上让普通公众不知如何实施。第二,税收减免范围有局限性,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捐赠的对象资格仍然可能个别认定;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也不明确,更不用说大量因结社审批体制而无法获得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第三,税收减免领域比较保守,例如,公益基金会在证券市场等的资金运作收益,仍然与营利性组织的收益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发出现非公募基金会,及其近一两年资本运作效益的提升,这一规则对公益基金会的影响凸显出来。
现在正是对返税公益体制做出重大推进的好时机。这些举措包括:扩大公益组织的认定范围,将享有捐赠资格和组织免税的公益组织认定制度化;拓展公益免税领域,包括基金会的资金运营收入免税,个人公益捐赠的所得税减免等;落实税收优惠实施程序,易化公益返税的操作过程。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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