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善款可以享受到最新的税收优惠,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昨天,记者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获悉,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12月29日下发的《关于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这项新的慈善捐赠税收措施从2005年1月1日算起,企业和个人过去一年对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都可以按照这一新政策予以减免,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100万元,按照税率33%计征,企业可免缴所得税33万元。
上海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将大大激励捐赠者的热情。根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调查,现在只有1%的企业关注慈善、参与慈善活动并捐款,仍然有99%的企业不知道到哪里捐款、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上海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这一政策,捐款人可凭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开具的“赠款专用发票”到各区县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登记,个人也可以将“赠款专用发票”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代为办理。
新老免税额比较
■如果一家企业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100万元,按照税率33%计征,根据原来的税收政策,企业可免缴捐赠额3%的税收;那么,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3%×33%=0.99万元。按照新的规定,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33%=33万元。
■如果个人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1万元,目前上海个人税率共分为9档,若按税率20%计征,根据原规定,个人可免缴捐赠额30%的税收;那么,您免缴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30%×20%=0.06万元。根据新规定,您免缴所得税为:1万元×20%=0.2万元。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