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据悉,这是银监会第一次专门对控股股东提出单独的监管法规。
一位监管人士表示,由于大型银行多由国家控股,因此,本办法更有利于对中小银行股东的监管。
提高控股股东门槛
一位了解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的银行监管人士称,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刘明康新闻)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提到,要对银行控股股东进行管理。
此前,银监会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缺少系统的监管规定,只是对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关联交易。
据一位监管官员介绍,原来对银行股东进行监管,首先在投资时进行准入审查,要求投资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但这一次是针对银行控股股东提出资格要求,是两个层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监控范围设计为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也包括农信社。“这应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银行控股股东的监管。”前述银监会系统官员说,因为大银行是不成问题的,财政部是第一大股东;而“中小银行、农商行这个控股股东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控股股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必须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这个监管办法一是提高了控股股东的门槛,而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上述官员称,大股东选得好不好,与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有很大关系。一个好的控股股东,会起到正向作用;反之,如果持股比例相近的几家股东相互争权夺利,这家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将难以提升。
严防关联交易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严格限制,要求被控股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而根据现行监管规定,一般的商业银行股东可以从被投资银行取得贷款的上限为实际投资额的50%。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被控股银行及其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被控股银行的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
控股股东对与被控股银行和银行的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应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对此,上述监管人士认为,这主要是为了控制投资风险,防止控股股东掏空银行,将银行作为提款机;特别防止股东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继续向其他机构进行资本运作。
此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在珠海市商业银行财务重组中,取得了后者86%的股份,成为真正的“一股独大”。银监会从风险防范出发,曾表示考虑要求中石油在3年-5年内压缩其所持珠商行的股份,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但这一监管思路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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