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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服务贸易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本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部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进行试点。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境内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家路美)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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