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王日前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刚刚大学毕业,目前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行政助理职务,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但工作一个月后,单位就以她任职的岗位招用男性更为合适为由,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她向单位提出异议,而单位却理直气壮地表示,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小王来电咨询,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才能终止试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家表示,这家外资企业若要在试用期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她说明充分的理由,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解约补偿金后,方能解除合同;单位如果仅仅以性别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依据的。并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记者毛锦伟)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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