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称“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仍然适用,《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加强审慎监管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银监会3月27日公布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的疑问主要体现在对意见稿第10条的理解上。该条对“外资控股如何获取中资银行控制权”这一问题进行了详尽描述。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须满足以下10个方面的条件: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该条内容同时规定,境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除应当符合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此,银监会意见稿起草人指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
他表示,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现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变化,其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美国财长保尔森3月8日在上海访问时建议,中国应允许外资控股内地银行,这样有助于推动中国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外资带来的更先进的信贷分析技术,也将提高中国内地银行的贷款决策能力。
保尔森在公开发表此番言论之后,银监会就于27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这给社会各界造成了一种假象:意见稿中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
但事实则不然,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取消这一限制。
业界之所以对意见稿是否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产生疑问,是因为忽略了该条内容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以及该条内容最后的附加条件。
该起草人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据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
意见稿强调,境外金融机构获得银行控制权须经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对违反前述规定取得控制权的控股股东,银监会有权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将于今年5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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