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仁坪
有意见认为应该严肃正视这一局面,对“大小非”减持进行市场“规范”和“限制”。但是,若已经为获得流通权支付过对价的“大小非”减持重新增加阻力,同样会让人质疑股改条款的契约效力和股市的诚信基础
近一段时间以来,“大小非”集中解禁终于引起市场各方的强烈关注,其减持行为、预期和市场暴跌被认为进入了一次“因果循环”。
“股改并未到此结束。”因此有人断言,现在是巩固股改成果的关键时期。股改之“大小非”减持的后置影响如今一览无余地呈现在市场各方面前。有意见认为应该严肃正视这一局面,对“大小非”减持进行市场“规范”和“限制”。但是,若已经为获得流通权支付过对价的“大小非”减持重新增加阻力,同样会让人质疑股改条款的契约效力和股市的诚信基础。
直面“大小非”减持,同时平缓地解决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这是股改最终胜利完成必须跨越的一道关隘。那么如何应对,将考验各方的智慧。
监管层:
建议国有股“大小非”不减持
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谈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的几方面工作时,曾指出要“推动已上市公司扩大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重”。
国有控股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的主要力量,国有股“大小非”也构成了“大小非”的绝对主力,国有股“大小非”的减持力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小非”减持给市场压力的大小。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国资委对于国有股“大小非”的态度是建议不减持,但并不强制。目前已有国有企业申请减持5%以上的股份,但都是参股股东,不是控股股东。根据国有股减持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参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经国资委审批核准后方能实施。
增加信披透明度
“由于股改时“大小非”已经支付了对价,现在也不好再出台非对价的措施来限制它减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方式减轻减持影响。
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规则,只有“大非”(持股超过总股本5%)在减持1%以上需要公告披露,而“小非”减持无需披露。刘纪鹏建议,首先,“大小非”减持都应披露;其次,国有股减持应加强信披,大股东每一笔减持都应先向交易所申请,提前十天公告。
“‘大小非’减持是投资者判断行情的重要信息。”向威达也认为,监管部门应对“大小非”减持加强监控,最好能在减持前公告,使信息更加透明。
场外协议转让
为了减轻二级市场的资金压力,刘纪鹏和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都建议鼓励“大小非”在场外协议转让。
向威达认为,协议转让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价,如果与二级市场价格相同,则基本没有意义,如果定价过低,则同样会打压二级市场价格。
贺强认为,监管部门应更加细化“大小非”解禁的时间、条件,且减持时国资委和证监会应有最终决定权,不能随意减持,目前国资委已经对国有股减持有了相关管理办法。
另外,“若管理层考虑到市场不好、‘大小非’减持对市场打击过大时,可以作出暂停减持的决定。”贺强建议。
对自然人“大小非”减持征所得税
当下调印花税被寄希望是最大的救市措施之一时,也有人认为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收所得税,同样,也有人士认为这违背了股改契约。
但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收益应该征收20%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股票转让所得”进行明确规定,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到底是否应该纳入“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私人股权投资法律实务的律师魏君贤认为,“大小非”减持所获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它明显不属于国家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而出台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之列。
事实上,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前转让其所持企业股权,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税率申报及缴纳所得税,这一项纳税义务不会因其一直持有企业股权直到上市之后再转让而豁免。国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从其政策本意而言,应是指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正差价。
经济学家华生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也指出,“‘大小非’中的个人股东,股份不是和流通股股东一样是从市场买的,都是协议转让购买的,减持后利润动辄数亿元居然不用交税,应对他们征收资本利得税,这些措施也符合市场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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