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南建材于近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招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因被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招行的3000万元贷款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按期归还本息,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为被告代偿,对应于此授信项目下的担保责任也已经全部解除。
    驳回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800元,由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法定的上诉有效期限内,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上述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诉讼事项结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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