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对于推动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创新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在目前市场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证监会发布一系列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券商的风险控制,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负责人何诚颖对记者说。
何诚颖表示,目前,随着券商上市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金融衍生品的逐步推出,市场的风险和波动也会逐渐加大,因此,更需要对券商风险控制的严格规范,这不仅利于券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体现。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是2006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其实施以来,对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促使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管理办法出现一些与现实不相适应的内容,因此,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更符合目前的市场状况以及券商的自身情况。例如,对于业内普遍关注的券商自营业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
东方证券策略分析师宁冬丽表示,管理办法中对券商自营业务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券商自营业务是券商业务中很重要的一块盈利业务,在目前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券商证券自营业务很重要。
此外,针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情况,为了有效的控制每一类别证券公司的风险,修订的管理办法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要求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A、B、C、D类券商应按照规定计算标准基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同时,对于开展创新业务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也有明确规定,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分析师们称,在目前市场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严格要求,不仅对证券公司在防范内部风险方面有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推动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创新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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