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
新破产法从去年6月实施以来,案件受理数量并未如想象中大增。专家为此详解“反常”之缘由。
法院和相关社会机制问题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破产法论坛筹备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诉记者,目前围绕破产法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企业清算制度与破产法的衔接转换等方面。
据本报记者了解,1998年~2007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63000余件,审结57000余件。其中,1998年~2002年,受理破产案件最多,2002年当年受理9110件,之后逐年下降,到2007年全年受理3000多件。
“按常理,去年破产法施行后,破产案件的受理会有突然增加的趋势,结果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一位熟悉法院系统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这种“反常”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是阻碍破产案件受理的主要因素,法院内部的奖励机制也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搞破产案件的法官相对较少,如果有很多破产案件,法院的审判力量不足。院领导都觉得搞一个破产案件要花费很多人力,还不如多办几件一、二审案件。”
其次,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院现在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职工安置问题”,上述专家认为,这需要社会整体的系统性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安置职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再次,征信系统不健全导致案件不能到达法院。“目前在这方面也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也是很多案件法院没有办法受理的因素。”
破产程序中难题
据悉,在之前举行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涉及到了数百个问题。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上述专家认为,一些案件中由于有金融企业、实业企业、上市公司,中间又有资产的随意调动,“这也给法院带来很大困难”。
而通过具体的案件审理情况,有参与过破产法起草的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行政权在破产程序当中“到处都可以显现”,所以,“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就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衔接”。
他举例认为,金融机构破产之前的行政处置与司法权衔接,以及在行政处置期间司法权给予怎样的保护问题;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里,资产处置时也会碰到诸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衔接问题。
在关联公司的破产上,“在司法解释中应对跨境破产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法院现在困惑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是搞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还是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三类金融机构不同的形式,结合不同的投资人、存款人、保险人利益保障的机制?”
“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现在应该具有方向性的内容,应该在全国人大的指导下尽快确定立法模式。”这位专家建议。
有参与立法程序的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就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办法“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这与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和大部制可能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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