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李薇薇)有关专家指出,刚施行不久的新企业破产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实施步伐慢,认识尚有偏差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总体感觉,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步伐有点慢。
“现在对于企业破产法的学习和宣传严重不到。”身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组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对此“深受其苦”。他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但仅此项事务就花了两个多星期才解决。现在,3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作为这家破产企业“新管家”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审查已基本结束,其管理人帐户却至今还没能开通。此外,一些企业负责人对于破产法的内容都非常陌生,认为有没有企业破产法没所谓,企业不行了该破产就破产,那也是没办法的事,对于破产法中还规定了重整程序等保护措施没有一定的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表示,职工债权清偿等问题在破产法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难度。他介绍,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和担保物权,谁的清偿顺序应更为优先是企业破产法立法时的一个重大争议问题。法律最后是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一个折中方案,规定了: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债权,用企业全部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的时候,还可以从破产企业已设置物权担保的财产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新破产法颁布后形成的职工债权,只能从破产企业的无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不能再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这就使得很多破产企业可能出现全部无担保财产也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人的现象。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护职工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社会难题。”王欣新说。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估计,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约在10000件左右。由于企业破产案件情况复杂,一般的审理周期都在2年至3年,这使得很长一段时间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都面临着新旧法规如何衔接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专家们指出,对于目前破产法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等办法进一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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