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 证监会近期就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颁布了新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与2006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和《计算标准》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了权益类高风险资产的减扣比例;
将自营股票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100%改为自营权益类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100%,而权益类金融产品还包括基金等,因此进一步限制了券商持有股票的规模;
将总的自营业务规模不超过200%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500%,提高了券商持有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上限;
提高了券商在开展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比例,使得券商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受到资本金的限制;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继续延续证监会对券商按风险分类监管的思路;
我们认为,证监会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和《计算标准》,对券商将产生以下方面的影响:
在目前的市场行情下,限制券商持有风险较高的股票类金融资产,而鼓励投资风险较低的债券类资产,表明监管层希望从制度层面控制券商的风险,避免券商重新回到2002-2005年因自营亏损而造成的大面积业绩亏损的局面;
净资本减扣比例的提高,以及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的提高,使得券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本金以支持业务的发展。
目前资本金充裕,且风险资产比例较低的券商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如去年实现融资的
中信证券和
海通证券。我们相信未来较多的券商将通过上市融资来实现资本的补充;
按风险分类来计算券商的风险资本准备,与监管层按风险分类来计提投资者保护基金有相同的效果,一方面降低风险券商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扶优限劣,保持证券行业的稳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国信、中金、中信等优质券商将在分类监管中获得一定的优惠;
监管层修订《管理办法》和《计算标准》,通过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券商的风险,有利于维持证券业的稳定发展。另外,这也将使得券商间的分化进一步加剧,资金充裕、风险控制较好且经营规范的券商,在业务开展中受到的限制较少,未来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有望向优质券商集中。
作者:李翰
国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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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