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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中心 > 公司新闻 > 聚焦:东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 > 东航"返航事件"评论

东航返航事件 法律层面上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机长具有哪些职权

  大家俗称的客运飞机,就是民用航空器;而通常所说的飞行员,指的就是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在民用航空器上,必须由具有独立驾驶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机长,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组,共同完成航班飞行任务。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由此可见,在飞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安全,作为机长是可以做出返航决定的,但前提必须是遇到危及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

  还需说明的是,出于维护飞行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考虑,我国《民用航空法》还赋予机长其他多项职权,具体包括: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飞行中,对于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返航发生后航空承运人

  对旅客有哪些责任

  旅客购买机票后,就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而机组人员是受航空公司委派来执行运输任务的。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因机组人员过错给旅客造成损失的,仍应当由航空公司来对旅客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飞机返航给旅客造成的损害主要就是延误行程。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此外,在航空运输中,如果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鉴于航空运输自身存在的高度风险,我国《民用航空法》针对国际和国内航空运输分别规定了赔偿限额。但是,如果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还需注意的是,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高海鹏是2007年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曾获得北京法院审判质量奖。他审理了大量交通类案件。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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