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韩洁罗沙)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日宣布,国内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将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明确了国家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核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将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还明确,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执行其原先享有的部分税收政策。
财政部负责人指出,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善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我国制造业整体工艺、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将核电发展战略由“适度发展”调整为“积极发展”。根据规划,到2020年,中国大陆地区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2%提高到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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